第二十九-章瀆職罪
1、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4、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