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4、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5、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