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
1、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奪走其財物的行為。
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
3、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4、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5、搶奪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6、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8、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9、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1、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12、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財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