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間效力(法條的規定)
1)屬地原則
《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內地的刑法
2)屬人原則。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定之罪,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刑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功罪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針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3)保護原則
《刑法》第10條規定: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凡是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4)普遍管轄原則